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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还清逾期房贷   法院判令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2-01-14 09:48:3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赵某在庭审前返还了逾期的房屋贷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以赵某已经还清欠款并保持正常还款,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且案涉借款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为由,判令案涉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赵某支付某银行律师费102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6.6万元,借款期限28年,借款用途为购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购房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购房者违约;购房者发生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购房者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赵某同意已案涉房屋为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56.6万元,但被告赵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起诉时,被告赵某逾期还款数已经超出六期,最高连续逾期4期。截至起诉时,被告拖欠借款本金501988元、利息(含罚息)5397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赵某提前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受理后,赵某得知自己房贷逾期引发诉讼后,方才引起重视,并立即筹款还清了所有已经到期的房贷本息,并在判决前的三个月内均保持了正常还款。

法院认为,赵某已经连续逾期达3期、累计逾期达6期以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以致涉诉。但在诉讼过程中还清所有逾期房贷,并在判决前的三个月内均保持了正常还款,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订立《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鉴于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故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每期归还按揭款的义务,从而酿成本案诉讼,本身存在过错,就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0200元及诉讼费等费用,应由赵某自行负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适用,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包括考虑违约程度、继续履行的意愿和履行成本等。尽管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但是解除合同条件约定的过于随意,会使合同被解除的危险增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有可能会使解除权人恶意行使解除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造成违约方损失过大,有违公平正义。因此,尽管购房者存在违约情形,但购房者诉讼中还清逾期房贷,案涉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法院最终判决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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