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汪某向原告程某赔偿汽车修理费32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23许,程某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停放在某超市旁。醉酒的汪某将该车的后挡风玻璃砸裂,并将右后轮眉踢凹陷进去,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传唤汪某接受调查,汪某对故意损坏原告车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4月19日程某将受损汽车拖至汽修公司修理,花费修理费共计3200元。后双方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汽车维修费3200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汪某对故意损坏原告车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实际花费汽车修理3200元,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