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余某、王某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原告杨某有权对被告余某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享有对该抵押物给予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杨某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7月,两被告因资质周转需要先后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万元。2019年12月双方签订《偿还借款协议》,载明:王某、余某夫妻俩先后两次共计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还款时间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王某、余某必须全部还清借款及所产生的相应利息共计8万元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根据该偿还借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现两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理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对于原告提出的拍卖被告抵押房屋以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已登记取得被告余某房产的抵押权,故原告对被告余某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