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经鉴定担保人签名不实 银行监管不力部分诉请被驳回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1-13 10:35:1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担保合同中保证人郎某的签名及捺印并未本人所留,法院依法判令借款人某文化公司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担保人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驳回某银行要求担保人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由郎某预付的鉴定费8000元,有某银行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某文化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借款年利率8.7%。同时,某银行分别与李某、郎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李某、郎某自愿为该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某文化公司逾期返还借款本息,双方由此涉诉。

案件受理后,郎某对《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及捺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检材中“郎某”签名笔迹上的指印不是本人捺印所留;检材中“郎某”签名笔迹亦不是本人书写。郎某因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依约发放了向某文化公司发放了借款,已完全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现某文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已构成违约,酿成本案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某文化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郎某的责任承担问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保证合同中“郎某”的指印不是其本人捺印所留,“郎某”签名笔迹不是郎某本人书写。因此,对案涉债务进行担保,并非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郎某对案涉债务进行担保的情况下,仅依据该份保证合同要求被告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郎某因此支付鉴定费8000元,应由原告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该类案件不同程度的反映了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管理乱象,包括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做审查、甚至业务员内外串通,对不真实的贷款申请材料和当事人不实签名视而不见,违规放贷等等,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为此,法官建议:一是提高风控意识。规范金融机构合同签订的流程与审核,签订合同应当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对合同签订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并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二是强化廉政教育,提高银行信贷员的素质。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现象的规制,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及时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三是强化打击力度。切实奉行有错必纠、惩防并举的原则,不包庇、不护短,该追责的追责,该司法处罚的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