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法院以原被告双方私下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应属非法请托,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双方委托合同无效,依法判令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李某委托费用30万元,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相关利息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李某所在的公司在某防洪工程招投标中排序第二,李某自认为排序第一的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于是委托被告黄某帮忙,希望能顶替排序第一的公司中标承接上述工程。随后,原告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支付了60万元的办事费用。2019年,原告李某得知事情未办成,多次要求被告黄某归还上述款项。黄某遂陆续返还了30万元费用,余下30万元,黄某向李某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载明:今黄某向李某借款三十万整,于2019年9月30日还清。后黄某未按约返还该30万元款项,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标准计付)。
法院认为,工程招投标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预见到原告委托被告帮忙顶替排序第一的公司获得中标资格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却意图规避正当程序,私下通过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应属非法请托,违反公序良俗。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黄某不应因违法的行为而获益。黄某认为剩余的30万元款项系李某支付给其的劳务报酬以及委托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但黄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黄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黄某应向李某返还委托费用30万元。李某要求黄某支付利息的诉请,因李某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庭后表示,因“好处费”、“办事费”、“介绍费”而发生的类似纠纷,目前已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损失。殊不知,花钱请托是违法行为,“找关系”红线万万不可逾越。为了维护社会正常发展秩序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对该类行为予以打击,使请托双方均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从而有效的遏制此种非法“请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