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法院以某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与赵某就信用卡逾期借款本息通过微信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还款期限未满为由,依法驳回了原告某银行某银行要求赵某立即返还全部借款本金22978元及利息、相关费用的诉请。
法院查明,被告赵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对信用卡申领、使用、利息的承担等作出约定。原告经审核后,向赵某发放了信用卡。赵某使用该卡消费,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至2021年3月31日,赵某拖欠借款本金22978、利息3170元、相关费用3586元。因某银行清收未果,双方涉诉。
庭审中,赵某表示,在诉讼过程中,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人员已经与其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微信聊天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具体约定为:“双方确认赵某总欠款29735.72元,其中本金23978.33元,分24期返还,每月1000元,5月份已经返还了第一期,剩余23期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贷记卡(即信用卡)系持卡人在发卡行给其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用卡,赵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然,原告某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已经与被告赵某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微信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案涉借款分24期返还,且已经实际履行。该分期协议视为双方就案涉借款期限达成了新的还款合意,现还款期限尚未未届满,原告某银行诉请赵某立即返还借款,于法无据。某银行可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再行起诉。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