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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签名与真实姓名不符 主体不明确被裁定驳回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2-01-13 10:28:1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为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的主体与案涉被告是否为同一人。最终,法院以案件主体不明确为由,依法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起诉,诉讼费用退还给某银行。

据悉,某银行诉被告李某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某银行诉称,李某艳向其申办信用卡,承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发放信用卡后,李某艳申请了12万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签署了客户告知书,分期期数60期,费率20%。后银行依约发放了12万元分期款项,但李某艳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5月24日,李某艳拖欠某银行信用卡本金100121.76元、利息2842.08元、应收费用17251.18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出乎意料的是,庭审中,某银行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被告签名为“李燕燕”,而被告身份证、户口本上显示的姓名为“李某艳”,原告起诉状中的被告也是“李某艳”。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诉状上李某艳的姓名与《信用卡申请表》、《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中的姓名不一致,原告无法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的主体“李燕燕”与案涉被告“李某艳”是否为同一人,而被告李某艳现在下落不明,无法确定被告真实身份,也无法将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给被告。因此,法院认为某银行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依法退还了某银行。
  法官提醒: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银行发卡时应严格规范发卡程序,完善信用卡资信评估制度,落实银行卡管理制度规定,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加大对申请人的征信情况和履行能力的审核力度,仔细甄别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认真核实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签名情况是否一致,对相关业务办理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进行留痕,从而有效避免日后维权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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