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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房东拒退押金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2-01-12 09:08:2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胡某某返还租房押金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9日,原告胡某某和被告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徐某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出租给胡某某,房屋月租金850元,租赁期一年,胡某某向徐某交纳1700元房屋押金。合同到期后,胡某某继续承租房屋,但双方未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8月10日胡某某通知徐某一个月后将退租,双方签订房屋押金协议书,约定:因房屋合同到期,为避免纠纷,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为不定期。承租方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退租,出租方应在承租方搬走之时如数退还承租方租房押金1700元。胡某某遂将租金交纳至2020年9月9日。

2020年9月5日,胡某某通知徐某办理交房手续,徐某验房后,未提出异议,但拒绝退还押金1700元,双方遂产生纠纷。胡某某丈夫拨打110,辖区民警出警协调纠纷,徐某遂同意在有人承租的情况下将押金如数退还胡某某。2020年10月上述房屋已出租他人,但徐某未向胡某某退还押金,胡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于2019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但原、被告双方通过签订房屋押金协议书确定,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如退租需在一个月前通知被告。现原告已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需退租,并按期向被告支付完毕租金,而被告在原告交房时亦对房屋情况进行验收,未提出异议,且现房屋已出租他人,根据上述约定,被告理应向原告退还押金1700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