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供被告人周某犯罪所用的钢制气瓶、扳手等物品(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七万元(已缴纳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 年2 月起,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住的南昌市桃花镇某小区一房屋内,以转售谋利为目的,以每瓶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多次从上家购入危化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在其租赁的某小区一车库将每次购入的一氧化二氮分装成10 小瓶,周某使用三个微信与下家联系并以每小瓶400 至450 元不等的价格将分装后的一氧化二氮出售牟利。经营期间周某共向曾某、赵某等30 余人出售一氧化二氮,非法经营数额约人民币23 万余元,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7 万余元。
同年8 月28 日,民警在南昌市桃花镇某小区将周某抓获,民警在周某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钢制气瓶6 个,在周某租住处查获钢制气瓶2 个,苹果牌手机1 部,OnePlus5T 手机1 部,在周某租赁处查获钢制气瓶30 个、扳手2 个、阀门1 个。
同年12月22 日,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 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