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吸毒人员程某向王某购买1000元人民币毒品氟胺酮粉,王某随即联系上线赵某,赵某明确表示有毒品后,王某因有事没时间便委托吴某某到赵某处拿氟胺酮粉。当日20时许,吴某某按照王某指示在一地铁口与赵某碰面。拿到两小袋氟胺酮粉后,吴某某回到某公寓,在公寓楼下厕所内,从程某购买的两小袋氟胺酮粉中私下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吸食完后吴某某将剩下的氟胺酮粉交给程某。同年10月19日,民警抓获吴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