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将扣押在案的钱包、人民币(详见扣押清单)返还被害人孙某。
2021年10月8日凌晨4时8分,被告人周某由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某医院进入前桶巷,4时9分到达被害人孙某家后门位置并进入室内,盗得孙某的一个黑色钱包和里面的100余元现金后离开现场。当日晚21时许,民警在西湖区一麻将馆内抓获周某,从其身上查获一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97元。经鉴定,该钱包表面检出的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孙某、周某的DNA分型。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7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1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