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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多次盗窃电动车“四进宫”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2-01-05 09:44:50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036元。

2020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八一广场地铁站一出口处,将被害人林某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2021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中山路与康王庙交界口处,将被害人赵某黑色绿风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车价值2036元,黑色绿风牌电动车价值1532元。

同年10月2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老福山花园被抓获,并追缴被盗黑色绿风牌电动车一辆。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部分赃物追缴并发还、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