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购房者及开发商因房贷逾期遭银行起诉,要求购房者提前还清所有贷款,开发商则因未及时办理他项权证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据悉,2017年7月,被告汪某因购房需要向某银行贷款90万元,并与银行、开发商签订一份《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还约定在被告汪某未取得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银行按约足额发放贷款。被告汪某在归还部分房贷后,因疫情影响致使收入减少,造成房贷逾期。而开发商则认为其已经按约向汪某履行催告义务,是汪某一直拒绝配合办理他项权证,其已经办理建筑物首次登记,故拒绝对未还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三方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并要求汪某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要求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汪某应承担还款义务。开发商提交的建筑物首次登记证书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免除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案涉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证,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开发商也未能提交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遂依法支持了银行要求开发商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现该判决已生效。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对被告汪某的追偿权,故本案的债务人汪某并不能以此免除还款责任。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所承担的还款金额因为违约会进一步加大。故在面对购房等大额支出时,要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