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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义气“借名贷款”数百万 贷款逾期涉诉后悔不迭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12-24 10:09:1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覃某出于朋友义气,想帮助朋友一把,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数百万元给朋友渡过难关。贷款逾期后,覃某被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覃某返还借款本金275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2618.53元;某银行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覃某与案外人林某系朋友关系。林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款,但自身资信问题无法获取银行贷款。遂找到覃某商议,以覃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款项由林某实际使用并按期还款。覃某考虑到林某尚拖欠自己另一笔借款,如其东山再起可以顺利收回该笔借款。且处于朋友义气,想帮朋友一把,助其渡过难关,遂同意了林某借名贷款的提议。2020年5月,某银行与覃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27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设备,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3%,借款期限36个月等事宜。同时,覃某还提供了一套房产为该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覃某收到了银行贷款,并将款项另行转账给林某使用。起初,林某尚能按月支付利息,但好景不长,不久林某因经济周转不灵,无法正常还款。某银行遂多次向林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由此引发诉讼。

庭审中,覃某直呼冤枉并后悔不跌,辩称自己并无借款的实际需要和真实意思,所贷款项均由其朋友林某实际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仅能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仍应承担合同义务。本案覃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借款并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覃某收到了银行贷款后,自行并将银行贷款另行转账给林某使用。故银行已经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某银行与覃某之间已形成金融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借款主体有重新约定以及本案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下,仍应由覃某自行承担还款责任。至于覃某与实际用款人林某之间的纠纷,覃某可另行主张权利。覃某提供案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诉请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1、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75万及利息、罚息、复利;2、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