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0月31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地铁站1号出口附近将被害人刘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江峰牌电动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在青山湖区某废品店的曾某。同年11月2日下午,民警在南昌市南昌县某客运站将被告人周某抓获,缴获销赃款人民币230元,并根据周某的交代从曾某处追回被盗电动车。现销赃款已退还曾某,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刘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涉案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93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受到过刑罚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89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一般累犯、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