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赵某系南昌市抚生路与灌婴路交叉口某餐馆厨师,配有店里钥匙,负责打烊关门。2019年7月上旬,赵某晚上趁饭店打烊无人之际,分别三天在餐馆包厢内和陈某一起吸食自己提供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年11月4日晚上,民警在某烧菜馆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