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6月21日11时左右,王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向被告人曾某购买毒品,曾某遂以人民币1900元的价格从刘某(已判决)处购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南昌市某酒店旁边巷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卖给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同年9月8日14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经开大道旁将被告人曾某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20年6月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在2020年12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