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860元。
2020年4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行至南昌市老福山立交桥下时,发现某饭店上锁的大门缝较宽,遂钻入破坏收银台抽屉的挂锁,将现金12460元窃走后逃离。
同年4月19日16时许,遵义市余庆县公安局在余庆县一公寓抓获被告人李某,后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民警将其押解回南昌,并扣押其身上的一部用赃款购买的贝尔丰手机及现金人民币4000元,扣押的手机与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