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丈夫向银行申办信用卡并办理大额分期业务,妻子未使用该款项是否共同担责?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法院以妻子虽未共同使用该款项,但其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对案涉款项显属知情为由,判令万某、李某两夫妻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信用卡本金45251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
经审理查明,万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0日,万某向某银行申请15万元“直客式”消费分期业务,分期期数60期,借款用途为装修建材。某银行经审核后,同意为万某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给予了10万元额度,费率为12.5%。万某的妻子李某在“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声明系万某的合法配偶,同意将万某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签订上述合同后,某银行依法发放了上述贷款,但万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止2021年10月,尚欠本金45251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某银行催收未果,遂将万某、李某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李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经查,案涉借款发放到万某个人账户,且并无证据显示案涉借款用途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显示李某共同使用了该款项。但李某在“直客式”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声明系万某的合法配偶,同意将万某信用卡欠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可知,被告李某对该借款知情,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银行要求李某与万某共同返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