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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支付购车款 银行诉请解除车贷合同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发布时间:2021-12-20 10:12: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涉车信用卡分期案件。购车人林某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逾期超过60天,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法院依法判令:案涉信用卡分期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林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8317元及应收利息、应收费用;某银行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8年9月,林某因购买轿车所需,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汽车专向分期付款额度为10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自实际交易日起算;分期手续费费率为14%;担保方式汽车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所提额账户的透支本金,利息及手续费,逾期超过60天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林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连续数月未返还车贷款项。原告某银行提交的余额构成表显示,截止2021年10月7日,林某拖欠借款本金58317元、应收利息10860.98元、应收费用11751.57元。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林某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后,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某银行已经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而林某逾期返还车贷款项,购车违约,酿成诉争,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现林某多次出现逾期,双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某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截止2021年10月7日,被告拖欠借款本金58317元,予以确认。鉴于林某以其所有案涉汽车为信用卡汽车分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表示,近年来,年轻人超前消费观念较强,大多数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车辆,为此分期购车纠纷也越多。在此,法官表示:一方面,要重视诚信体系建设,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严厉打击金融失信行为,继续加强失信“黑名单”的公开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宣传引导,使购车人正确评判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坚持理性消费、诚实守信、合理规划、切忌盲目,防止出现违约造成自己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