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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2-16 09:20:2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 年8 月28 日19 时许、29 日19 时、9 月17 日12 时,被告人张某三次在南昌市站前西路某公交宿舍的家里,容留曾某吸食毒品(俗称“麻古”)和冰毒。

同年9 月22 日,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站前西路某宿舍附近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05年至2021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曾两次因吸毒被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毒品再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