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王某在其工作的某公司食堂先后二次容留郑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王某又在上述公司食堂容留郑某、吴某、刘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1年9月7日,民警将王某抓获。另查明:王某于2021年9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