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295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187元。
2021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公园内江边长木凳处,看见一男一女两人坐在长木凳上聊天,两部手机放在两人身边长木凳上。于是趁两人不注意盗窃华为手机一部和红米手机一部。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盗窃的华为手机价值2295元,被盗窃的红米手机价值1187元,共计价值3482元。
2021年8月10日,被告人曾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曾于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