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23日,吸毒人员黄某通过微信联系汪某购买毒品,汪某随后联系梁某购买毒品,并在微信商量好两人均赚取人民币200元。汪某随后将梁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转发给黄某。黄某向该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2500元。梁某通过联系范某购买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并向范某微信转账1500元人民币。之后,范某将毒品送至梁某家中。8月24日,梁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饭店的厕所内,将毒品交给了汪某。之后黄某赶到该饭店,汪某在该店厕所将毒品交给黄某。梁某、汪某此次贩卖毒品分别获利人民币800元、200元。后民警先后将梁某、汪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汪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