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1年9月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李某、陈某等3名朋友从南昌市苏圃路出发,途经系马桩街、孺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一大道松柏巷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熊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熊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1.0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200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因嫖娼被处行政处罚;2019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有前科劣迹、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