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0日,甄某微信联系刘某购买毒品,并微信转款900元给刘某。刘某通过徐某联系了一个上线,后将该款通过徐某转给上线。之后,刘某和甄某乘出租车来到南昌市某大厦对面,刘某从上线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粒和甲基苯丙胺一小袋交给了甄某,甄某给刘某现金100元作为出租车费和好处费。
2021年4月17日,甄某微信联系刘某购买毒品,甄某先转款30元电话费给刘某,刘某联系一个上线后,甄某又转款950元给刘某用于购买毒品。之后,刘某从上线处拿到毒品后,在南昌市某小区门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半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交给甄某,甄某给刘某现金50元作为出租车费和好处费。
2021年9月1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