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从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广场出发,途经前进路、站前西路、金塔北街,在坝口路金塔北街口倒车时与熊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在送检的曾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5.5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不负责任。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