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8月22日8时许,吸毒人员罗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曾某购买毒品。11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西湖区某门诊处,以现金人民币500元从一陌生男子处购买0.38g海洛因,后从中私自扣留了一部分海洛因自己吸食。当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于西湖区司马庙立交桥下将剩余的海洛因交给罗某,罗某支付现金人民币500元毒资给曾某。
2021年8月27日12时许,民警于南昌市青云谱区某宿舍抓获被告人曾某。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曾于2002年10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处以强制戒毒;2021年8月2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多次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