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 年9 月,被告人叶某与熊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向李某、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有偿提供银行卡,二人在明知李某、赵某收购银行卡系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办理六张银行卡,并将上述6 张银行卡提供给李某、赵某,叶某获利人民币11300 元。
经查询,叶某的某张银行卡关联于某被诈骗案。上述6 张涉案银行卡进账共计人民币3400 余万元。
2021 年7 月4 日下午,被告人叶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某KTV 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21年10月26日,被告人叶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