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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利50元获刑七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2-01 11:16:4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9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门诊旁的巷子内,以25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刘某约0.1克。熊某获利50元。

2021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门诊门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于2005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毒品再犯、坦白、吸毒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