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朱某危险驾驶罪,均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朱某与朋友在南昌市某小区曾某家吃饭并饮酒。饭后,熊某主动拿朱某放在曾某家鞋柜上的车钥匙,驾驶朱某的小车,带着朱某等人出发。期间,朱某明知道熊某喝了酒,仍然由熊某驾车途经长棱大道、枫生快速路、朝阳大桥、九州大街。21时55分许,行驶到南昌市云天路与沿江快速路辅道的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对熊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随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朝阳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0.3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朱某作为小型汽车的所有人,其明知熊某饮酒仍由熊某驾驶其车辆,系共同犯罪。
同年8月20日、27日,被告人熊某、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