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因原告某银行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户籍信息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法院以被告不明确为由,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
某银行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某银行以李某拖欠信用卡本金4959元、利息1970元、违约金819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某银行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告李某进行送达,但被告李某的该电话号码无法拨通。同时,法官发现原告某银行在起诉状中仅仅提供了被告李某的姓名、性别、年龄等,未能提供被告李某的身份证、户籍信息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直接向被告李某送达应诉材料。为此,法官多次要求原告某银行补充被告有效的身份信息材料,某银行表示因银行工作失误,遗失了被告李某办理信用卡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档案材料,现已无法补充提供上述材料。
法院认为,起诉时提供明确的被告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某银行因工作失误,遗失了被告李某办理信用卡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档案材料,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李某送达应诉材料。被告李某的真实身份存疑,符合法定的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据此,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诉讼费退还某银行。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某银行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户籍信息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被告李某的真实身份存疑,符合法定的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