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7月22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永叔路与八一大道交界口某保险公司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遂将电动三轮车骑回自己家。
同年7月28日15时许,民警到被告人家中抓获王某,查获被盗电动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经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曾三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一般累犯、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