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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妥善调处一起借名贷款案
作者:西湖区法院 陶然 刘凌雄  发布时间:2021-11-24 10:02:1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舅子借款,姐夫担责?借名贷款法律风险巨大,不能任性而为。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姐夫何某为了帮助舅子融资,以自己名义向原告某银行借款399999元,经法院调解,某银行和何某就还款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赵某系被告何某的小舅子。因赵某经营的工厂继续一笔资金进行周转,苦无贷款资格,遂找到姐夫何某希望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双方口头约定最终还款人仍为赵某。 2018年8月,何某与某银行分别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何某向银行借款399999元,贷款期限从2018年8月到2022年8月,利率为年利率5.99925%,何某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依约向何某发放了贷款,何某收款后第一时间将款项转账给赵某。然赵某因疫情导致周转不灵,相应的导致何某未能按约返还到期利息,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解除上述借款合同;2、何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257143.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某银行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被告何某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对借名贷款供小舅子赵某使用的事情后悔不已,希望法院能够多做银行工作,给与其一定的宽限期限。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被告何某释明,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等特点,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应审慎而为。名义借款人将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使陷入巨额债务“牢笼”,以致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之间扯皮。其次,法官表示, 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名义借款人何某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至于名义借款人何某所借款项是否交付实际使用人赵某使用,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处理范围,应另择途径解决。随后,法官跟银行做工作,鉴于本案提供了抵押物做担保,银行资金有所保障。只要给予被告一定的还款宽限期,被告还是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最后,在法官有理有据调解下,某银行和何某就还款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名义贷款人何某同意分五期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52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逾期未还某银行就何某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至此,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妥善调处该起借名贷款案,双方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