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6日,周某和范某商量购买毒品,周某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5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范某购买4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由范某负责联系购买。当日下午,范某电话联系程某,从程某处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和1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让程某将毒品送至周某住处。当日15时许,程某出售给周某甲基苯丙胺10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9小袋,并收取周某购毒款现金2万元。当日16时许,民警在周某住处将周某抓获,同时在其卧室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小袋(净重10.83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9小袋(净重9.43克)。
2021年4月21日,民警抓获程某,当场在程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8.5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13克)、现金34400元。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30.9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系累犯,且具有犯罪前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