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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趁人醉酒不清醒之际转走微信钱款四千余元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1-23 09:37:2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某酒吧认识被害人熊某。4时许,熊某离开酒吧,因熊某饮酒故张某将其送至红谷滩取车,取车途中,张某看到熊某手机的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后张某开车将熊某送至系马桩某酒店休息。在酒店一房间内,张某趁熊某喝醉不清醒之际,用熊某手机微信陆续向自己微信转款人民币4340元,用熊某手机微信帮自己归还他人借款人民币200元,共盗取人民币4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