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21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因无钱买酒,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某便利店盗窃茅台酒一瓶,该瓶茅台酒后被周某饮用完毕。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950元。案发后,周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1年7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又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