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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忽悠21%中介费 银行贷款不能“病急乱投医”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11-22 16:09:5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因餐饮店急需资金,被贷款中介忽悠了21%的中介费,逾期后无力还款以致涉诉。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依法判令李某全额返还贷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等费用。

2019年7月22日,李某接到贷款中介的电话,表示无需审批、当天放款、费用全免。而李某刚好因自身经营的餐饮店急需资金以扩大经营,“病急乱投医”的李某怦然心动,立即前往贷款中介公司,并由工作人员帮助李某用其手机申请了原告某银行的在线消费贷款业务。根据《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金额9.1万元,贷款用途为家用电器,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10.68%,按月付息到期利随本清。贷款发放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后,李某听信中介的花言巧语,以中介费和代替银行收取三年利息的名义,自行转款19110元(占本金21%)至中介工作人员的账户。至此,李某贷款9.1万元,扣除其转出款项,实得71890元。后李某未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李某表示,之后还找该贷款中办理其他银行的两笔贷款业务。前后三笔贷款一共花费10万元中介费,现另外两案已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银行与李某签订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某银行按约向李某发放贷款,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李某提出实得71890元的辩解,其一、李某收到银行贷款91000元后,自行转款19110元给中介公司,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错或者互相串通行为;其二、根据合同性对性原则,李某与贷款中介之间形成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该贷款中介费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但李某可收集证据后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李某上述辩解未获法院采信。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李某悔恨不已,直呼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仔细甄别就“病急乱投医”,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表示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中介退款。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借款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擦亮双眼”保持警惕,远离贷款黑中介的那些套路,准确判断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到正规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量力为出、理性借贷。一旦陷入“黑中介”贷款陷阱,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起诉等途径,运用法律武器挽回损失。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