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责令被告人叶某退赔被害人曾某损失人民币3548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路某电玩城内,趁被害人曾某在玩游戏时,将其放在身边凳子上的一部苹果iPhone11手机偷走。事后,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曾某联系,威胁被害人支付888元赎回被盗手机,否则转卖他人,并将其微信收款码发至被害人曾某。2021年6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某宾馆抓获被告人叶某。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48元。
另查明:被告人叶某在2011年至2021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48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又实施盗窃犯罪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险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