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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遇查弃车逃逸被抓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1-19 10:07:5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周某与朋友在南昌市红谷滩某饭店吃饭,期间周某有饮酒行为。当晚22时许,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小型汽车搭载龚某等人前往昌东大道附近夜宵摊,途经岭口路、朝阳大桥、九州高架、洪都高架、洪都大道、新溪桥东路。9月11日凌晨,周某与朋友吃夜宵期间再次饮酒,吃完夜宵后,周某再次驾驶该车搭载龚某,途经新溪桥东路、洪都大道、青山湖大道、顺外路、洛阳路、洛阳路隧道。9月11日凌晨2时37分许,周某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洛阳路西湖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设卡检查,将车驶入路边小巷后弃车逃逸,被民警追上抓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民警将周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1.5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及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周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