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9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熊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南昌市绳金塔出发,途经前进路、抚河中路,当由南向北行驶至抚河中路司马庙立交桥下辅道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查酒驾,便驾车行驶至人行道,民警发现可疑后立即上前拦截,熊某两次试图逃跑均被民警抓回现场。民警现场对熊某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后民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熊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5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熊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熊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熊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