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以及退赔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六十九元。
2021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江西省某医院住院部电梯间,扒窃被害人赵某红色手臂包(内有一串钥匙及身份证件等)。
2021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江西省某医院住院部电梯间,扒窃被害人李某裤子口袋内700余元现金。
2021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江西省某医院住院部电梯间,扒窃被害人熊某一个黑色折叠式钱包(内有269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等物)。
2021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麻将馆内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曾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900余元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又聋又哑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