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周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周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2日,胡某向周某借款,周某通过妻子熊某的银行账户向胡某银行账户转账20 000元。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周某多次向胡某发送短信催款。胡某多次回复再等等。后胡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 000元,被告已收到,其应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