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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工地材料 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1-11-09 08:58:1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23时许,刘某伙同王某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南昌市的一个工地,盗窃工地内的一批钢筋、钢筋框子,一个水泵和一个振动棒。次日中午,刘某和王某把钢筋和钢筋框子以6320元卖给一家废品收购点,随后又把水泵等物品以1650元卖给一家公司。之后刘某通过微信转账3990元赃款给王某。 后刘某被抓获。

另查明:刘某于201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