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3日23时许,吴甲酒后驾驶轿车搭载朋友吴乙、吴丙、吴丁在南昌市某小区段时,与停在路旁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辆车辆受损、吴丙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吴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吴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7.51mg/100ml;吴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21年9月1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甲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21年8月23日,吴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