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6日晚,李某与朋友汪某、杨某等人在南昌市某处一起吃饭,期间三人都有饮酒。酒后李某驾车搭载杨某前往某KTV,当晚23时许,李某又驾驶该车搭载杨某回到上述吃饭处。后李某接到汪某的电话,汪某要李某到其住处接他,李某驾驶该车到某小区接到汪某后,途经快速路,行驶至某隧道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0mg/100ml,民警将李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2.61mg/100ml。
2021年9月14日,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