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7日凌晨,余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俗称“麻古”)一粒及冰毒约0.3克卖给万某,从中获利50元。 2021年7月26日晚,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余某于2005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3月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一般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