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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店主不备盗窃财物 无业男子被判拘役三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赵珮珮 罗兰  发布时间:2021-11-04 09:07:1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3日下午,陈某与王某在南昌市某电子雾化器体验店内,陈某趁店主吴某忙生意不备时,将该店内待售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个64G内存卡、一盒电子烟弹偷走。案发后,陈某赔偿了吴某800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2021年6月21日,陈某将涉案手机归还给吴某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