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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专门盗窃自行车作案五起获刑并罚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邓文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1-11-03 09:23:5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243元、刘某人民币1762元、李某人民币1310.75元;公安机关收缴的白色永久牌自行车一辆返还被害人。

2020年12月31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万达门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盗窃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为1243元。

2020年12月25日14时29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玉兰路某小学边上的人行道上盗窃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一辆。

2020年12月26日14时6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翠菊路和云飞路交叉口附近的人行道上盗窃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为1762元。

2021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某公园附近盗窃蓝色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认定,被盗窃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为1310.75元。

2021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盗窃白色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该白色的永久牌自行车一辆。

2021年1月1日,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缴获作案用工具剪子一把。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4315.7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周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实施盗窃情节及前科和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部分赃物被收缴,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