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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手续费并非“砍头息” 信用卡逾期本息全担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凌雄 魏昆  发布时间:2021-10-29 10:53: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被告林某提出的银行一次性收取信用卡分期手续费属于“砍头息”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依法判令林某返还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9289.45元、利息3743.97元、分期手续费2023.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林某于2017年1月向某银行申办信用卡,承诺愿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银行发放信用卡后,林某申请了8万元的分期付款业务,签署了客户告知书,分期期数60期,费率20%,林某在手续费用一次性收取或按月收取的选择栏处勾选了一次性收取,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后银行依约发放了8万元分期款项,但林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5月24日,林某拖欠某银行本金29289.45元、利息3743.97元、分期手续费2023.13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林某辩称,某银行按费率20%的标准一次性收取其分期手续费16000元,属于“砍头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某银行相关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目前银行对信用卡分期手续费的收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和按月分摊。本案中,林某自愿选择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分期手续费并非“砍头息”,无须从贷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某银行已经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并无过错。故原告某银行诉请林某返还本金29289.45元、利息3743.97元、分期手续费2023.13元,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时,由银行向商户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资金,然后让持卡人分期向银行还款并支付手续费的过程。银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将消费资金和手续费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照每月入账金额进行偿还。

分期手续费有别于“砍头息”。一方面,二者支付时间不同,“砍头息”是指在放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分期手续费分为一次性收取和按月分摊,均属借款人收到银行全部贷款后第一期就一次性扣除或按月予以扣除;另一方面,“砍头息”被法律明确禁止,应在本金中抵扣,而信用卡账单分期本身就是信用卡自身的功能,贷款分期手续费是银行监管部门所允许的。因此,本案中,某银行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并无不当,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